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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盘生产设备管理通知

光盘生产设备管理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新闻出版局,音像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版权局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现对光盘生产设备进口管理的有关部门通知如下:
一、 本通知所称光盘生产设备是指:激光唱盘(CD-DA)、激光唱视盘(CD-V)、数码激光视盘(V-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图文光盘(CD-G)、照片光盘(Photo-CD)、一次性写入光盘(CD-R)、可消型磁光盘(CD-MO)、高密度光盘(DVD)和激光视盘(LD )等母盘刻录、子盘复制加工生产设备,具体设备税号如下:
商品名称 96版HS编号
用于光盘生产的金属母盘生产设备 8520.90000.01
8521.90000.01
8479.8990.01
用于光盘生产的LD配套粘合机 8479.8990.02
用于光盘生产的精密注塑机及用于光盘生产的专用模具   
8477.1010. 91
8480.7100.01
用于光盘生产的真空金属测镀机 8479.8990. 03
用于光盘生产的保护胶涂复机 8479.8990. 04
用于光盘生产的盘面印刷机 8443.5900. 01
AID自动检测机 9031.4900. 01
二、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方式进口上述设备的企业应先向新闻出版署申请,经批准后,凭新闻出版署的批准文件和机电审查部门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品登记表》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查验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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