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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广告行业主流

 
不着边际的创意——奇怪

曾在报纸上看到一个广告,发布广告的是某大广告公司。该广告的诉求点是:我们是最有能力的广告公司。那么它如何证明自己是最有能力的广告公司呢?广告的主画面是一面面飘扬的小红旗,每一面小红旗上,都写着一个事件:某年,我们创作的某某广告,获得某某广告大奖。

截至目前,全世界的各种广告大奖,其评选标准主要是该广告的“创意”。由此我们似乎得出一个结论,即评价一个广告的好坏,就是看它是否有“创意”,而“创意能力”也就被看作是评估一家广告公司能力的主要标准。这几乎已经成为了广告行业的主流思潮。“要有创意”,是企业广告主管对他们的广告代理机构最常见的要求;“要有创意”,也是广告从业人员设计广告时的最高追求。甚至有某些广告人,喊出了“没有创意,我宁可去死”的壮烈口号。然而,市场的事实,却常常告诉我们的企业和广告人:所谓的广告创意,并不如他们所说的那么重要。

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某品牌护肤品的广告,这个品牌的所有广告都可以说“没有创意”,全部是在直接阐述产品的功能。这也是该品牌的母公司在其所有品牌上一贯的广告风格。广告没有创意,但在市场上,该品牌在同类产品中市场占有率第一,消费者对其评价颇高。不仅仅是这个品牌,这个从来不追求“广告创意”的公司,在市场上非常成功,几乎所有品牌都是同类中的佼佼者。

抛开那些广告理论不谈,我们仅仅把自己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回想一下,我们有几次是被所谓的有创意的广告打动,从而产生购买欲望的呢?在现实中,广告是否有创意,与消费者是否对该产品产生好感、认知、信任直至购买冲动,关联度很小。

一味追求广告创意是对市场营销的错误认识。追求广告创意,是企业对市场认识上的一个误区,也是广告公司精心设计的一个圈套。

人们说的“广告创意”一般是指广告的表现形式。我们都知道一个基本的传播原理:形式必须为内容服务。然而,在广告行业,这个原理常常因为对创意的追求而被人忘记。

经有一个药品的电视广告在各电视台大量播放:一个美女被一头猎豹疯狂地追赶,最后,美女忍无可忍地回头质问:你为什么追我?猎豹回答:我要××糖浆。然后,一勺××糖浆喂进猎豹的嘴里,随后是大结局:美女举着这个产品,站在猎豹旁边,摆着一个很酷的姿势,画外音大喊××糖浆。

难道这个糖浆是兽药吗?难道豹子喜欢吃的药就是好药吗?每天,都有无数这样不着边际的“创意”广告,围绕着消费者。

刻意追求创意——无用

广告不应该追求创意吗?我的回答是:不应该盲目追求。广告追求的应该是实际的市场效果。

所谓的创意,从字面上理解,是指“原创的、新的、不同的”东西。什么东西需要创意?艺术。广告不是艺术吗?不是,虽然广告经常披着艺术的外衣,甚至有些广告作品还被博物馆收藏。从艺术价值而言,绘画、音乐等艺术形式,其作品本身就是价值,而广告是商业艺术,其作品本身没有任何价值,它必须依附于某个产品,是否完成了既定的商业目的,是评价广告价值的唯一标准;从创作的动机而言,绘画、音乐等是用来表现创作者个人体验的,而广告,只能用来表现产品,不能掺杂创作人员任何的个人好恶;从原创性而言,艺术强调新与不同,而广告,不管新的旧的,有效果的才是好广告。

广告中,最不重要的元素,就是所谓的广告创意。然而现实中,创意往往成为了广告公司迷惑企业的一个最主要的工具。广告作品,也往往成为了广告公司表现个人喜好的一个载体。

为什么追求创意会是这个行业思维的主流?因为有需要。需要广告创意的不是消费者,而首先是广告公司。广告创意人员的生存法则就是:或者有创意,或者去死。广告创意人员创作广告的目的,一是为了获奖,二是用这些“有创意”的广告,去争取新的广告客户。至于企业的市场,与他们几乎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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