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ail联系:vcd@m165.com 客服QQ 717232112 点击直接咨询 QQ客服 407523954 点击直接交谈 MSN客服:dvdzx@hotmail.com 点击直接联系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光盘制作
设计印刷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设计印刷 >> 正文 由www.dvd-evd.com提供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第三十九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9 7 3 1 2 3 4 5 6 4 8 :
 
 

 | 公司简介 | 付款方式 | 行业新闻 | 企业动态 | 联系我们 | 管理入口
热线电话:010-82083874   82085634   62015348      
业务直通:13601062965      传真: 010-62056055
Email:vcd@m165.com       sizhenbo@vip.sina.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和景园A座3单元901室
Copyright© 2005-2008 http://www.dvd-evd.com 版权所有 北京时代龙翔文化发展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